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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公司丢五万货物 就给两千赔偿?

  关于被告提到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运单上的所谓赔偿标准的约定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在确定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时,未体现公平原则。被告也不能证明就该格式条款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或向原告作出说明,故该格式条款无效。

  于是李某找到某货运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货运公司方面承认其所承运的这两批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称可以赔偿,但赔偿的标准应参照运单上“特约事项”第4条的约定,按三倍运费的标准进行赔偿。

  两次托运的运费合计700元,三倍运费不过2100元,可李某的实际损失却是近5万元,李某不能接受,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最终将某货运公司告上法庭。

  李某在我市经营一家针织品商店,出于业务需要,近年来,她经常在香炉礁快轨站附近的某货运公司托运货物。 2007年初,李某向进货单位(上海某公司)退货,分两次在某货运公司托运总价49972元的床上用品到上海某公司。可让李某没想到的是,上海某公司却始终未收到这两次托运的货物。

货运公司托运货物,结果近5万元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是按照货物总价赔偿,还是按照运单上“约定”的以三倍运费赔偿,成为双方的分歧。日前,经过两次诉讼,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西岗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货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货物损失款49972元,并退回运费700元。

  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运输,被告有义务将货物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现被告在运输的过程中将原告的货物丢失,应承担货物灭失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货运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货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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